经验分享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编辑推荐

查看: 5115|回复: 0

王兆国:羁押讯问过程录音录像防止刑讯逼供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3 21: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8日(星期四)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以下为部分实录:
[王兆国]:三、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王兆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条,主要内容是:(一)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王兆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王兆国]:据此,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王兆国]二)关于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
[王兆国]: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摄像录音笔。(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王兆国]:另外,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人民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